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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威廉&iddot;皮特于一七九八年至一八一六年期间征收所得税,以资战争之用,后来又曾征所得税来应付特殊的和暂时的需求。
美国国会仿效英国的做法,于一八六一年通过法律,征收所得税充作南北战争的经费,按照这项法律,收入超过八百美元者要缴纳百分之三的税。
但当时的财政部长萨蒙&iddot;蔡斯抱怨说,由于缺少统计数字,税款数额无法确定,因此他始终没有实施这项法律。
一八六二年,国会再次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法案,联邦政府第一次真正征收所得税。
这项法律规定,年收入六百美元者可免税,年收入六百○一美元至一万美元之间者须缴纳百分之三所得税,年收入一万美元以上者须缴纳所得税百分之五。
反对征收任何形式所得税的人的基本观点是,征收所得税具有调查个人私事的性质,这同一个自由民族是不相容的。
此外,还有人反对激进的累进税制新原则。
南部邦联也开始征收所得税,对年收入超过一万美元的某些阶层规定的税率高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的一个特殊障碍是,美国宪法规定,国会除按人口比例征税外,无权征收&ldo;直接&rdo;税(第一条第九款第四项)。
为了绕过这个障码,最初一批所得税鼓吹者竭力强调,所得税根本不是直接税,而是&ldo;间接税&rdo;。
为筹军费而征收所得税的法律(国会于一八六四年重新通过时提高了税率)十一八七二年期满之后即告失效。
此时,爱国主义和战争需求的压力不复存在,反对所得税的新运动增强了势头。
一八六九年二月九日,纽约《论坛报》宣称:&ldo;在我国所有的税收中,要数所得税最可憎,最可厌,最侵犯个人权益,也最不公平……它是向诚实征税,同保护人民的原则全然相悻。
这种税将使生活中优秀的东西荡然无存。
&rdo;南北战争结束后,政府财政状况好转,国债减少,似乎不再需要征收所得税了。
正如特派税务官戴维&iddot;艾姆斯&iddot;韦尔斯于一八六九年指出的那样,公众之所以要求征收所得税,主要是由于在这个三千九百五十万人口的国家里,缴纳所得税的只是二十五万人。
但是,这二十五万人有权有势,因而征收所得税的法律也就在一八七二年三月十五日期满失效了。
此后,美国税收体制把联邦税收的全部重担压在消费上。
无论对财产还是对收入,联邦政府概不征税。
与此同时,巨大的财富积累起来了。
及至一八六三年,仅纽约市就有几百人号称拥有一百万美元;而在此以前二十年,全美国也找不出二十个百万富翁。
一八六三年,纽约百货业巨头at斯图尔特(他的资产达五千万美无)上报联邦政府的收入额是一百八十四万三千美元。
这笔个人收入在当时全国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比两千五百万美元在一九二九年全国收入中占的比例还大。
刚刚流行起来的报刊不断登载有关这些大富翁的实况和传闻,他们的辉煌成就和蠢行都被大肆宣扬,结果,公众要求征收所得税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了。
在威廉&iddot;詹宁斯&iddot;布赖恩和其他反对&ldo;那些东部富豪&rdo;的人们的精心组织下形成了一股公众压力,终于把一项有关所得税的条款纳入了一八九四年的威尔逊一戈尔曼税收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