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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年以后,在美国全国范围内,法律教育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由首席大法官勒缨尔&iddot;肖在马萨诸塞州以及其他人在别的地方加以完善并贯彻运用的普通法思想体系,基本上是一种判例法;此时,为了适应即将来临的铁路时代新的需要,也灵活地修改了它的古老传统和深奥术语。
在此之前,那些操法律职业而名闻全国的律师,诸如鲁弗斯&iddot;乔特、罗伯特&iddot;海恩、丹尼尔&iddot;韦伯斯特和朱达&iddot;本杰明等人,他们都善于辞令,熟谙宪法问题,并擅长辩护合同和土地法一类传统项目。
至于詹姆斯&iddot;肯特、约瑟夫&iddot;斯托里和内森&iddot;戴恩诸人,则以法律奠基人的身分著称,他们的法律论文阐明并澄清了各项法律原则。
南北战争之后,对那些希望在美国法律界出人头地而抱负不凡的青年人来说,困难不在于把握重大的法律基本原则,而在于留心细节。
关注事物新的细微差别、具备交涉和操纵能力。
眼下,法律与其说是一个有待人们发现的蕴含种种原则的宝库,不如说是有待人们引用的一系列文件。
要想在课堂上探明这些用途,必须使法律课堂成为现实情况的实验室。
只有这样,学生才有可能看到如何实际应用各种法律手段,以及去达到什么目的。
法律教育的一项新措施是设置哈佛法学院院长一职,这标志着美国对法律的运用采取了新的积极态度。
这位院长名叫克里斯托弗&iddot;哥伦布&iddot;兰德尔,一八七○年由哈佛大学新校长查尔斯&iddot;埃利奥特选任,埃利奥特原是一名化学家,他很同意在法律方面采取新型的实验教学法。
兰德尔的改革‐‐&ldo;判例教学法&rdo;‐‐其实十分简单。
按照以往的要求,学生必须阅读阐述法律&ldo;一般原则&rdo;的论文,而现在则要接触适用这些原则的实际案例。
新的法律实验室读本‐‐《案例汇编》取代了传统的法律论文。
兰德尔自己的《契约法判例选编》(一八七一年)即是其中的第一本。
案例汇编汇集了现实中运用法律原则的案例,引导学生注意事实细节和案件发生时的全部社会背景;其目的不仅在于使法律系学生熟悉法律原则,而且,按兰德尔的说法,还要使他们&ldo;把握这些原则,俾可在日益错综复杂的人类事务中始终熟练而自信地运用它们。
&rdo;到一九一○年,美国大多数法学院都已采用这种判例教学法;而本着同一种习惯法传统的英国法律院校,却仍然使用旧式教材。
美国此举不但赋予律师培训以新的学术地位,同时也促使法律系学生迅速掌握广泛而实用的有关法律实况的知识。
法律,一度属于形而上学,如今已成了一门社会科学。
美国有句谚语说:&ldo;再穷的市镇也能养活两个律师。
&rdo;在南北战争后的那个世纪中,美国文明为种种新机遇开辟了道路,而律师则最得风气之先。
立法机关倍增到一九五九年,除联邦国会外,还有一百个州级立法机构),各种制订规章的机构同时激增,联邦、各州和各城市的法院林立,这些都给美国的律师提供了种种机会、用武之地和报酬。
到一九七○年,美国已有大约一万名法官和三十几万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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